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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8 年度店補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52號 原   告 資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駿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康歡樂餐飲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1,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 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