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52號
原 告 資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佳駿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黃翊華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禾康歡樂餐飲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1,8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
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