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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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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8 年度店補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71號 原   告 舜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威騰 被   告 何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13萬4628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3萬46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