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77號
原 告 北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勝文
訴訟代理人 梁棋凱
上列原告與
被告鍾純浩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43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