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店司調字第104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基銓
五泰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車輛
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陳基銓積欠借款債務未清償,將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登記於五泰交通有限公司名下,為請求確認陳基銓、五泰交通有限公司就上述車輛間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
爰聲請調解等語。本院將
聲請狀繕本寄送相對人戶籍址,均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陳基銓未對聲請人之聲請具狀表示意見,五泰交通有限公司則具狀表示無進行調解之必要,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
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