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店小字第242號
原 告 程佳豪
被 告 奔放映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康宇
訴訟代理人 張峻嘉
被 告 呂
惟揚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奔放映像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一○
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奔放映像有限公司負擔新臺幣肆佰
元,由原告負擔新臺幣陸佰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但被告奔放映像有限公司如以新
臺幣叁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奔放映像有限公司(下稱奔放公司)
於民國107年5月8日簽訂消費糾紛和解書(下稱
系爭和解書
),被告呂惟揚係代表被告奔放公司簽約之人,被告奔放公
司承諾提供愛情故事長版MV及短版MV(長度調整至5分鐘)
,但被告奔放公司並未將愛情故事短版MV長度調整至5分鐘
,且於107年7月1日才將愛情故事MV之USB寄出,已違反系爭
和解書內容,
爰依系爭和解書第2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
求婚影片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4000元及綠葉工作室調整
愛情故事MV費用2萬2000元。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萬60
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和解書有提到原告可於107年6月20日前無條
件提出愛情故事MV修改之具體內容,但被告一直未收到原告
表示要如何修改,107年6月30日上傳雲端的檔案是經過被告
剪輯認為完美之影片,先前調解時(在原告婚期前),被告
有表示如果原告要調整,被告願意配合,但原告拒絕被告調
整,系爭和解書係記載找尋同業重新拍攝一切費用,原告請
綠葉工作室調整愛情故事MV之費用與系爭和解書記載不合,
故不能請求該費用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⑴
原告之訴駁
回。⑵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奔放公司於107年5月8日簽訂系爭和
解書,被告呂惟揚係代表被告奔放公司簽約之人,被告奔放
公司於107年7月1日將愛情故事MV之USB寄出
等情,
業據提出
系爭和解書、包裹照片為證【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
北地院)卷第31頁、本院卷第11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見本院卷第127、133、134頁),
堪信為真實。
四、得
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請求原求婚影片金額5萬4000元,有無理由?
⒈系爭和解書第1條約定:「對於甲方(即原告)與TIN求婚事
務所於民國106年5月16日簽訂後續賠償之合約…乙方(即被
告奔放公司)願意…拍攝愛情故事影片兩只:一只為於宴客
中播放,一只為完整版本供甲方個人使用,影片長度依雙方
溝通腳本需求增減…最後成品於民國107年6月30日使用USB
硬體儲存及GOOGLE雲端連結供下載交付…」,第2條約定:
「若無法在雙方同意之日期完成上述其一條件,甲方得以
求
償原求婚影片金額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全額退費並吸收甲方另
找尋同業重新拍攝一切費用(包含同業報價及因拍攝產生的
成本例如租借場地、服裝…實支實付),不得
異議」(見新
北地院卷第31頁)。
⒉依原告配偶與被告呂惟揚簽約時之對話錄音譯文:「呂(即
被告呂惟揚):如果說我來我在幫兩位做的話我可能會再把
一些結構調整成
適合婚禮播放的樣子,就可能長度會縮在5
分鐘以內,因為你播影片你一定是一進二進,那8分鐘的長
度我覺得可能不適合在婚禮現場播…可是我現在可以做到的
是我把這個8分鐘的東西,我再調整成我可能把一些訪問再
調整可能一開始是比較溫馨的…」、「呂:恩對對就是修改
長度。顏(即原告配偶):修改長度的部分就是讓我在宴客
的時候,另外一個就是完整版的這樣子。呂:好那我了解」
、「呂:其實我覺得,如果是我啦,我就會抓5分鐘以內。
顏:抓5分鐘以內是不是。呂:對阿,我可能就會抓5分鐘以
內」等語(見本院卷第71、77、81頁),可認被告奔放公司
確有同意將原長度8分鐘之愛情故事短版MV修改成長度5分鐘
以內,以利原告於宴客時播放,但被告奔放公司於107年7月
1日寄送原告之隨身碟,其內有2個檔案,其中MV1.6檔案長
度為7分54秒(即愛情故事短版MV),MV另版1.1檔案為10分
45秒(即愛情故事長版MV),此經本院當庭
勘驗明確(見本
院卷第134頁),足見被告奔放公司
嗣後並未將愛情故事短
版MV修改成長度5分鐘以內,且被告奔放公司寄送原告隨身
碟之日期為107年7月1日,亦已逾系爭和解書第1條所定之10
7年6月30日,是被告奔放公司違反系爭和解書第1條約定,
堪予認定。
⒊按約定之
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民法第
252條定有明文,又違約金之約定,
乃基於個人自主意思之
發展、自我決定及自我
拘束所形成之當事人間之規範,本諸
契約自由原則之精神,契約當事人對於其所約定之違約金數
額,原應受其約束。惟倘
債務人之債務已為一部履行或當事
人所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為避免違約金制度造成違背契約
正義等值之原則,法院得
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
或
參酌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減少違約金,此觀民法第251
條、第252條之規定亦明(最高法院106年度
台上字第1367號
判決
參照)。查系爭和解書第2條:「若無法在雙方同意之
日期完成上述其一條件,甲方得以求償原求婚影片金額新臺
幣伍萬肆仟元全額退費」之約定,具有違約金之性質,本院
審酌被告奔放公司固未將愛情故事短版MV修改成長度5分鐘
以內,惟已於107年6月30日以GOOGLE雲端連結交付愛情故事
長版MV,及原告
嗣後將愛情故事MV交由綠葉工作室調整花費
2萬2000元等情,認原告與被告奔放公司約定之違約金即5萬
4000元,
洵屬過高,
尚非公允,爰予酌減為3萬元,方為適
當。
㈡原告請求綠葉工作室調整愛情故事MV費用2萬2000元,有無
理由?
⒈系爭和解書第2條約定:「若無法在雙方同意之日期完成上
述其一條件,甲方得以求償…並吸收甲方另找尋同業重新拍
攝一切費用(包含同業報價及因拍攝產生的成本例如租借場
地、服裝…實支實付),不得異議」(見新北地院卷第31頁
)。
⒉依
上開文義可知,如被告奔放公司違反系爭和解書第1條約
定,原告所得請求者為原告另找尋被告奔放公司同業重新拍
攝愛情故事MV之一切費用(包含同業報價及因拍攝產生的成
本例如租借場地、服裝…實支實付),但依原告所提出綠葉
工作室出具之收據(見本院卷第143頁),該2萬2000元之費
用細項為愛情MV修改、急件、字幕、調色等,核非屬原告另
找尋被告奔放公司同業重新拍攝愛情故事MV之費用,是原告
依系爭和解書第2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綠葉工作室調整愛情
故事MV費用2萬2000元,並非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系爭和解書第2條約定,請求被告奔放公司應
給付原告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2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
本件係
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之民事
小額訴訟,是本院
為被告敗訴判決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
聲請宣告免為
假執行,
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
予以准許。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
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附此敘明
。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