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店簡字第10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遠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賀鴻冷氣興業有限公司、王秀玲等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