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店簡字第1472號
原 告 梁元奕
被 告 榮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君達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蘇智宏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惟尚有土地面積與土地登記簿及地籍調查表核對之事實待釐清,有續行審理之必要,另如審理單內容
所載,
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