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店簡字第1544號
上 訴 人 竑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訴 人 田景榮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本院109年度店簡字第1544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
系爭本票)對其債權不存在,而原判決係確認被告就系爭本票於超過新臺幣(下同)4,761,026元及其利息部分對原告票據債權不存在,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即4,761,026元及其利息,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2,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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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0617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本票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