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店簡字第1704號
原 告 瑞塔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禮驅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
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以林禮驅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提起
本件訴訟,
惟林禮驅業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09年8月2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存資料袋)
可稽,而被告僅置董事1人即林禮驅,亦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資料表附卷足參,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死亡,被告顯無從為有效訴訟行為,其訴訟能力已有欠缺,依
上開法條及說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陳報被告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