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店簡字第17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明俊
京華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簡宇辰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0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應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
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4,160元,應繳上訴之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