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店簡字第847號
原 告 黃國成
陳明華
被 告 莊智全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㈠是否追加立都鷹架有限公司抑或立都鷹架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謝家榮為
被告?
㈡若欲追加,原告應提出立都鷹架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謝家榮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立都鷹架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三、本件認有必要命
再開辯論,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