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店簡字第884號
上 訴 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大漢微風
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董桂花、陳寶順、陳珮潔、陳禾嘉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15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