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店簡字第963號
原 告 高儀樺
高炳耀
高金煒
上列原告與
被告鈴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
理 由
一、
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有如附表
所載應補正事項,原告起訴有以上程式之欠缺,
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
主文及附表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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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 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 起訴狀記載被告鈴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亦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居所,應予補正。 三、原告於 訴之聲明僅記載「請裁定原告及被告間債權不存在並准辦理塗銷 抵押權登記」, 惟未具體記載何項債權及債權金額,亦未記載請求塗銷之抵押權具體內容(收件字號、登記日期、權利人名稱、 擔保債權金額…等),其聲明有欠明確,應予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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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下列文書: ①被告鈴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 ②臺北市○○區○○段○○段000○號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及第一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