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店簡字第967號
原 告
趙連泰律師
被 告
兼法定代理
人 鄭清宏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複訴訟代理
人 潘昀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地址之記載,其中被告即反訴原告祥旺國際工程有限公司「設新竹市○○區○○路000號3樓之3」之記載,應更正為「設新竹市○區○○路000號3樓之3」。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