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店補字第205號
原 告 連億有限公司
被 告 周宥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周宥霖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171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