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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9 年度店補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34號 原   告 承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昶晃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斯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62,60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