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34號
原 告 承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昶晃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麥斯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62,60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
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