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店補字第452號
原 告 李宜興
被 告 張文輝
被 告 茂捷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5,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