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9 年度店補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53號 原   告 泓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春 訴訟代理人 陳詩翰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護駿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 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 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