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店補字第641號
原 告 簡莉菊
複訴訟代理
人 陳奕璇律師
被 告 磨法廣告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磨法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