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9 年度店補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74號 原   告 泓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福 訴訟代理人 高嘉珍 被   告 高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6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 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