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97號
原 告 立易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平和
訴訟代理人 丁雙全
被 告 楊凱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40,000元
+70,000元=11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