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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9 年度店補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97號 原   告 立易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平和 訴訟代理人 丁雙全 被   告 楊凱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40,000元 +70,000元=11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