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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0 年度店司補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合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店司補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廣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皓雲
代 理 人 王啓任
律師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李佳玹即大韓飾品企業社間請求履行合約調解事件,
聲請人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
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
上開
聲請費,
逾期不補正
即
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新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