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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0 年度店司補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合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司補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廣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皓雲 
代  理  人  王啓任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佳玹即大韓飾品企業社間請求履行合約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