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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0 年度店司補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司補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蔡淑慧 
相  對  人  青潭寶塔花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