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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0 年度店司調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塗銷信託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司調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富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千鶴交通有限公司、游國煒間塗銷信託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
    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
    形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受讓第三人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游國煒之債權,因相對人游國煒為免遭追索,就車號000-0000車輛信託登記予另一相對人千鶴交通有限公司,致聲請人無法強制執行,相對人間之信託行為顯有害聲請人之權利,故請求將上開車輛之信託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予相對人游國煒,聲請調解等語。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日(發文日期)函命相對人等二人陳報就本件聲請是否同意調解,惟相對人二人均具狀表示無進行調解之必要。是,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且調解顯無成立之望,因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本件聲請顯無調解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