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店司調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富傑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千鶴交通有限公司、游國煒間塗銷信託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為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
定駁回之:一、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
形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受讓
第三人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游國煒之
債權,因相對人游國煒為免遭追索,就車號000-0000車輛信託登記予另一相對人千鶴交通有限公司,致聲請人無法
強制執行,相對人間之信託行為
顯有害聲請人之權利,故請求將
上開車輛之信託登記
予以塗銷,回復登記予相對人游國煒,聲請調解等語。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日(發文日期)函命相對人等二人陳報就本件聲請是否同意調解,
惟相對人二人均具狀表示無進行調解之必要。是,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且調解顯無成立之望,因之,依
首揭條文所示,本件聲請顯無調解必要,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