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店小字第1651號
原 告 鄭鼎
被 告 寰富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小額事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
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
裁判費。是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未按法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繳足裁判費者,屬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間先命原告補正,若原告
逾期不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3日以110年度店補字第429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原告
迄未補繳,亦有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在卷
可佐,依
上揭法條及說明,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