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店小字第228號
兼法定代理
人 鄭○興之母(姓名住所均詳卷)
被 告 迪諾遊戲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提出原告2人所持行動電話門號、原告鄭○興之母花旗銀行卡號。
三、本件原告主張係鄭○興持其母所有花旗銀行信用卡進行線上儲值,
爰有發函函詢花旗銀行原告鄭○興之母花旗銀行卡號為何?該信用卡所留存之聯繫電話為何?於線上支付綁訂信用卡之過程,是否會以發送簡訊之方式進行身份驗證或以何種方式進行驗證?行動支付過程中之驗證方式為何?是否開啟(小額)交易通知或消費推播通知?
四、茲因上述事項,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