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店建簡字第4號
原 告 合翼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昆龍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惟有關
兩造間瑕疵責任歸屬之事實待釐清,有續行審理之必要,另如審理單內容
所載,
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