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店簡字第128號
原 告 方介立
莊忠憲
被 告 國泰三育新村公寓社區管理委員會
被 告 傑康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桂華
訴訟代理人 黃代豐
魏妤珊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被告傑康清潔有限公司應於7日內具狀說明所提109年10月29日派工單上「42-44不可排後雨遮 排大門口明管」內容之記載緣由、施作時有無遵照該記載(如有必要請檢附證明),
繕本逕送原告及被告國泰三育新村公寓社區管理委員會。
三、茲因上述事項,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