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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0 年度店簡字第 15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經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551號
原 告 江陵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美東
訴訟代理人
朱昱恆
張文郡
劉芸茜
黃永琛
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劉桂君律師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複代理人 廖晟宇律師
上
當事人
間確認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列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