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店簡字第637號
原 告 高月嬌
被 告 烽富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萬6,714元(如附表計算),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
25,651元,扣除原告起訴已繳5,400元,尚應補繳20,2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依
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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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應將坐落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騰空遷讓反還原告 |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應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 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惟原告並未表明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 爰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計算,系爭房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00,000元(每月租金20,000元×12月÷10%=2,400,000元)。 | |
| | 租金86,714元(被告積欠之租金,屬另一訴訟標的)。 | |
| 被告資契約終止日起至騰空返還房屋之日止, 按月給付20,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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