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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0 年度店簡字第 8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0年度店簡字第840號
原      告  清華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啟光 
被      告  少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歐陽維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參拾柒萬貳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陸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參拾柒萬貳仟捌佰零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少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少伯公司)前向原告訂貨物乙批,遂以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0張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402,803元,並由被告少伯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被告歐陽維寬背書其後提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竟因存款不足退票上開債權經催討無效,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372,8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民國110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票10紙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五、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息百分之6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1條、第5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背書人應照票據文義擔保票據之支付;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同法第29條、第39條、第96條第1 項、第97條、第124 條。原告持有被告少伯公司所簽發、被告歐陽維寬背書之系爭本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票款及利息,自屬有據。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金額確定為34,462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附表:              
  
編號
票據號碼
發票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民國)
到期日(民國)
1
SR296676
被告少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74,690元
109年3月1日
109年4月30日
2
SR296677
被告少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67,043元
109年3月1日
109年5月31日
3
SR296678
被告少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59,396元
109年3月1日
109年6月30日
4
SR296679
被告少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51,750元
109年3月1日
109年7月31日
5
SR296680
被告少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44,103元
109年3月1日
109年8月31日
6
SR296681
被告少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36,456元
109年3月1日
109年9月30日
7
SR296682
被告少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28,809元
109年3月1日
109年10月31日
8
SR296683
被告少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21,163元
109年3月1日
109年11月30日
9
SR296686
被告少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13,516元
109年3月1日
109年12月31日
10
SR296685
被告少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05,877元
109年3月1日
110年1月30日
                                                                  合計:3,402,8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