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店補字第189號
原 告 櫻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顧偉仁間請求給付消費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044元,即為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