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店補字第429號
原 告 鄭鼎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寰富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000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