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店補字第667號
原 告 奈德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連訊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7,72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