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0 年度店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訴字第5號 原 告 張哲綸
複 代理人 張家和律師 李增胤律師 簡羽萱律師 顏名澤律師 被 告 陳哲煒 訴訟代理人 王學道 被 告 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UPONT Sebastien Serge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洪于庭律師 被 告 大吉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康寧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新店院區二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