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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1 年度店司補字第 8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司補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林武   
            詹鈞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青草源有限公司、劉金鋒、林錦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徵收五千元。)所定費率,系爭聲請調解聲明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