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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1 年度店小字第 16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1677號
原      告  大坪林雙子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仲志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複代理人    江帝範律師

被      告  愚人農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國 

訴訟代理人  簡瑋辰律師
            許書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200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200號判決,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971號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有最高法院書記廳通知書在卷可查,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