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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1 年度店小字第 20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2084號
原      告  周千惠 
法定代理人  奚明德 
訴訟代理人  陳婕妤律師
被      告  陸嘉萍 
訴訟代理人  彭子睿 
被      告  智慧長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純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以下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四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原僅請求被告陸嘉萍給付100,000元,嗣於民國112年2月16日具狀追加智慧長照有限公司為被告並擴張請求金額為200,000元,依前揭規定,本件並非得適用小額程序之案件,本院審酌前情,認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不適當,爰依職權裁定本件改用簡易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