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店小字第2084號
原 告 周千惠
被 告 陸嘉萍
訴訟代理人 彭子睿
被 告 智慧長照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以下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四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
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原僅請求
被告陸嘉萍給付100,000元,
嗣於民國112年2月16日具狀追加智慧長照有限公司為被告並擴張請求金額為200,000元,依
前揭規定,本件並
非得適用小額程序之案件,本院審酌前情,認本件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並不適當,
爰依職權裁定本件改用簡易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