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店簡字第10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僅敘明「查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不能甘服,依法聲明上訴,理由容後補」等語,然
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
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應為上訴之法定程式,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上訴聲明,其上訴自
非合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依前開規定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