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1 年度店簡字第 17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765號
原      告  郭揚明 
訴訟代理人  呂柏寬律師
被      告  東風溫泉會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桓廷 
訴訟代理人  張紀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4月21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