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店簡字第322號
原 告 初原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徐子淳律師
被 告 余柏翰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主張
被告各次遲延給付貨款之金額、給付期限、遲延給付日數(應逐次列載),並說明本項違約事由就
系爭契約第7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適用意見,影本(含附屬文件)逕送
對造。
三、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說明系爭安康加盟店結束營業時轉讓他人之存貨品項、數量、受讓者為何人,並宜提出相關證明方法,影本(含附屬文件)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