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店簡字第769號
上 訴 人 六強交通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林振祺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因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本院111年度店簡字第769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均廢棄,而原判決係命上訴人應
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45,080元及自111年3月18日起算之利息,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即145,08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