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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1 年度店簡字第 9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982號
原 告 園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羅文宇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
律師
顏伯勳律師
被 告 寶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清祥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十一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列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