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店簡字第982號
原 告 園頂社區管理委員會
顏伯勳律師
被 告 寶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複代理人 吳美萱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誤寫內容」欄之誤寫,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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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於107年6月開始移轉房屋及車位所有權予買受人 | 被告於106年6月開始移轉房屋及車位所有權予買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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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委員會已成立且統一於106年5月起向區分所有權人收取管理費,則此類區分所有權人於106年1月6日至4月間可實際入住系爭社區 | 管理委員會已成立且統一於107年5月起向區分所有權人收取管理費,則此類區分所有權人於107年1月6日至4月間可實際入住系爭社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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