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店補字第222號
原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黃浩綱
上列原告與
被告佢儷服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75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500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