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店補字第30號
原 告 初原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余柏翰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1,600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