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店補字第414號
原 告 得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三友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