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店補字第501號
原 告 三榮運動器材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鉅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00,000元(計算式:車輛修繕費用40萬元+減少價金40萬元+
損害賠償30萬元=1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