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店補字第699號
原 告 徐志楨
上列原告與
被告漢將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51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1,050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