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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2 年度店司補字第 10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司補字第1055號 
聲  請  人  昱禾垣室內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如惟 
代  理  人  陳明清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調解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表明調解標的價額
,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聲請費,茲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調解標的價額,逕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之規定所定費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徵收五千元),按調解標的價額繳納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